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爲鼓勵本科生積極參加國際及港澳台交流項目,加強本科生參加交流項目的規範治理,特制定本治理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交流項目爲我校與對方院校簽署正式協議、本科生可以參加的國際及港澳台交流項目。
第三條 爲治理高效,原則上對于參加對象沒有專業限制的交流項目由教務處組織實施,各學院配合完成;對于參加對象有專業限制的交流項目由教務處部署,相關學院組織實施,結果向教務處備案。教務處和各學院組織實施交流項目法式相同,且均須嚴格按本治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项目形式
第四條 我校本科生參加交流項目的形式主要有聯合培養、長短期實習實踐、暑期社會調查實踐等。其中聯合培養有“1+3”、“2+2”、“1+2+1”、“2+1+1”等模式。
第五條 根據經費性質,交流項目可分爲自費項目、交換項目和公費项目。自費项目指學生在对方院校費用自付的項目;交流项目指两校一对一互派學生,學生只缴纳本校学費,免缴对方學校学費的項目;公費项目指學生在对方院校費用或部门費用由國家有關部門或其他第三方支付的項目。
第六條 完成差异形式的交流项目获得的资质可分为获得一方或双方學校的学位证书、获得学分或取得其他认证。
第七條 凭据交流形式,学院应以相关专业培養方案为依据,充实考虑双方學校开设课程情况,为加入期限在一学期及以上交流项目的學生制订切实可行的个性化培養方案;为加入短期交流项目的學生制订学分认定措施,鼓勵學生加入交流项目。
第八條 制订个性化培養方案要明荣M诮涣鲗W校应修读的课程规模和学分认定措施,交流结束後在我校继续完成後续學業的,还应明确返回我校後要修读的课程。个性化培養方案要灵活、完善,方案中应包罗在交流學校未完成课程的补修方案和在交流學校多修课程的学分认定措施。
第九條 學院應將期限在一学期及以上交流项目的个性化培養方案和短期交流项目的学分认定措施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存案後方可执行。
第三章 學生选拔法式
第十條 國際相助交流處、教務處應通過多種方式發布有關本科生交流項目的信息。学院应重新生入学开始积极向學生做好宣传与咨询事情,鼓勵學生加入外语认证考试,引发學生加入國際交流项目的兴趣。
第十一條 项目实施前,教务处或学院应凭据项目特点和双方學校协议约定的內容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中应包罗选拔學生的规模、操作流程和时间部署等。学院制订的實施方案应实时向教务处存案,以便进行事情指导。
第十二條 教务处或学院应凭据實施方案实时广泛地向學生宣布报名通知,通知內容要包罗项目介绍、交流形式、报名要求(学习结果、外语水平和家庭经济條件等要求)和選拔方式等。
第十三條 学院要凭据报名要求对报名學生进行资格审查。有貸款的學生经學生资助办公室同意并辦理相关手续後方可參加選拔。
第十四條 選拔方式包罗考核和面试环节的要确保合理、公正,结果要实时向學生宣布。
第十五條 确定人选後,教务处或学院应联合國際相助交流處实时向學生介绍後续要辦理的相关手续和注意事项,做好咨询服务事情。
第四章 中途離校手续
第十六條 參加短期實習實踐活動、國際會議、暑期社會調查實踐等不足一学期的短期交流项目,學生離校前须辦理请假手续;加入期限在一学期及以上交流的項目,學生離校前须与學校签署协议、辦理保留学籍手续、辦理退宿或保留床位手续、辦理學生证及一卡通停用和保管等手續。
第十七條 爲确保加入期限在一学期及以上交流项目學生交流期间我校事务的正常辦理,學生離校前必须以書面形式指定署理人,代其辦理本人不在我校期间与我校相关的事务。
第十八條 保留學籍加入期限在一学期及以上交流项目的學生,属我校學生但本人又不在我校,为掩护學生和學校权益,學生離校前须与學校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教务处实施的項目由教务处指定署理人代表學校与學生签署协议;学院实施的項目由学院指定署理人代表學校与學生签署协议。协议中至少应包罗以下內容:
(一)保留學籍的期限;
(二)学費及缴纳措施;
(三)退宿及學生证、一卡通等证件的处置惩罚措施;
(四)指定國內署理人及其聯絡信息;
(五)學生在交流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违纪及意外事件的处置惩罚原则;
(六)交流中止或期限延長的處理原則;
(七)延期畢業、退學的處理辦法;
(八)学分认定的措施、结业及发表证书的條件;
(九)结业、就业、结业離校手续的辦理要领;
(十)约定學生按老例购置保险及其他免责條件;
(十一)協議有效期。
第十九條 教务处实施的項目,确定人选後实时将名单分发各学院;学院实施的項目,确定人选後实时将名单报教务处。交流期限在一学期及以上的交流项目,教务处或学院将名单及交流期限等相关信息同时报國際相助交流處、计财处、信息中心、公寓中心等部门,向學生分发“參加國際及港澳台交流项目中途離校通知单”,督促學生到各部门辦理中途離校手續。
第二十條 國際相助交流處按名单组织學生提交申请质料,向对方學校联络录取通知书事宜,指导和协助學生辦理签证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计财处按名单和收費尺度辦理學生缴纳学費事宜。
第二十二條 信息中心按名单和交流期限辦理一卡通暂停使用手續。交流结束返回我校继续学习的學生报到後由学院向信息中心出具证明辦理继续开通使用手续;交流结束直接结业不返回我校学习的学生由学院按结业生的辦理方式到信息中心辦理注销手續。
第二十三條 公寓中心凭据名单和交流期限辦理退宿或保留床位手续,并通知计财处辦理住宿費结算手續。
第二十四條 學生证交学院保管至交流结束。对于交流结束回我校继续学习的學生,其學生证在报到後由学院发还继续使用;对于交流结束直接结业不返回我校学习的学生,其學生证由学院加盖注销章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 學生办完中途離校手续,将各部门盖章的“參加國際及港澳台交流项目中途離校通知单”交教務處備案。
第五章 学籍治理
第二十六條 參加短期交流项目的學生辦理请假手续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治理划定》中的要求辦理;加入期限在一学期及以上交流项目的學生辦理保留学籍手续,由项目实施偏向学籍治理部门提供名单,统一辦理。
第二十七條 保留學籍的年限按交流形式确定,加入自費项目的學生若不能在正常交流期限内修完课程可向学院申请延长交流期限,学院以我校划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和两校协议为依据,可酌情批准申请,方便學生完成交流计划。同时学院向教务处辦理延长保留学籍手续,督促學生(或署理人)向计财处补缴学費,向其他相关部门辦理延恒久限的相关手续。
加入交流项目和公費项目的學生,一般不能申请延长交流期限。
第二十八條 保留學籍加入交流项目的學生为学籍在册的離校學生,交流期间不用加入我校的報到注冊等教學治理環節。
第二十九條 交流结束返回我校完成後续學業的學生,应定时到我校辦理报到注册手续,学院凭据學生报到注册情况向教务处提供名单辦理恢复正常学籍手續。恢复学籍後按在校學生正常治理。交流结束不定时返回我校辦理报到注册手续,凌驾两周及以上者按退学处置惩罚。
第三十條 參加交流项目修读其他专业的學生我校按实际修读专业看待。交流结束返回我校完成後续學業的,學生離校前须辦理预转专业手续,转入学院为其制定个性化培養方案并卖力交流期间的联络和學業指导。交流结束经转入学院审核,获得学分满足最低要求的正式辦理转专业手续,完成後续學業;未达最低要求的回原专业学习。
交流结束直接结业,不返回我校完成後续學業的,不辦理转专业手续,交流期间的治理和交流结束的结业环节均由原学院完成,但仍按实际修读专业看待。
第三十一條 爲珍惜交流资源,加入交流项目的學生,一般不允许中途中止交流。对于确实不能适应对方學校学习的學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核实情况、教务处审批同意後可中止交流,返校後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條 赴外学习的學生在交流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违纪及意外事件按所在国家(地區)和接纳學校的划定处置惩罚。我校凭据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置惩罚。
第三十三條 学院应做好加入交流项目學生的治理和服务事情;加入交流项目學生交流期间要定期(开学初、期中、期末)向学院汇报交流情况,交流结束後向学院提供交流学习总结陈诉。
第三十四條 交流结束,由國際相助交流處或学院与对方學校取得联系,通过校方渠道索取學生在对方學校的结果单或取得学位名单等质料和信息,学院凭据质料和信息进行学分认定或进行结业及学位资格审核。
第三十五條 交流结束返回我校完成後续學業的學生,结业时学院应分阶段制作统一花样包罗两校课程结果和学分的总结果单,注明修读课程的學校实时间等信息,方便學生使用。交流结束直接结业,不返回我校完成後续學業的學生,不制作統一花样的總成績單,由兩校各自成績單合並成總成績單。
第三十六條 在我校学习满两年加入交流项目,且交流结束返回我校完成後续學業的學生若申请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学院在审核基本條件时,应充实考虑學生在两校取得的学分和结果,并在同等條件下优先选拔。
第三十七條 交流结束返回我校完成後续學業的學生,在年度评优评先时应充实考虑學生在两校学习情况,在同等條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十八條 參加交流项目结束直接结业,不返回我校完成後续學業的學生,获得我校结业证和学位证按协议中约定的條款执行,学历电子注册和学位电子注册按国家相关划定辦理。结业证和学位证上的专业按实际修读专业填写。對于未能完成學業的學生,按退学处置惩罚。
第三十九條 取得学历证书的學生(或其署理人)应在取得我校本科学历当年按學校划定的时间到學校就业指导中心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辦理就业和離校手续:
(一)本科结业後继续在外洋攻读学位的,填写《北京交通大学自費出国不加入就业申请表》,并将小我私家档案和户口迁出學校。
(二)结业当年在海内就业的,要同用人单元签订三方协议,學校凭据三方协议为其辦理就业报到证及档案、户口迁移手續。京外生源结业生只有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当年有资格留京。
(三)以上两种情况之外的學校为其辦理二分回省就业手续,學校将學生的档案及户口迁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四十條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學生必须在划定时间内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续的,學校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将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條 学院应按學校的有关划定为结业、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學生完成归档事情,将學生的总结果单、协议书、学历和学位证明、奖学金挂号表、结业生挂号表等质料放入學生本人人事档案,并将另外一份存入學校综合档案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原校教發[2007]20號文中《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參加中外交流項目的治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纷歧致的,以本規定爲准。本規定由教務處、國際相助交流處負責解釋。